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申請資格
註1:
註2:
註3:
註4:
註5:
註6:
有意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前來香港特區的人士,在提出申請時無須已在香港特區覓得工作。 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獲准在港逗留 24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申請人可以選擇按下文第(1)至(3)段所列其中一個類別提出高才通計劃的申請:
1、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收入註1達港幣 250 萬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人士(A類申請);
2、獲合資格大學[註2]頒授學士學位[註3]、並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累積至少三年工作經驗註4的人士(B類申請);或
3、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註5],獲合資格大學[註2]頒授學士學位[註3],但工作經驗少於三年的人士(C類申請);這類申請受年度配額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 此外,C類申請並不適用於在香港特區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的非本地學生[註6]。
任何上文第(1)至(3)段所述類別人士根據高才通計劃提出前來香港特區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1、沒有保安理由拒絶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以及
2、有年度配額可供分配(只適用於C類申請人)。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批准來港的申請人,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每位申請人根據高才通計劃只可獲批此項「初次逗留安排」一次。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如符合上述的申請資格及一般的入境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可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前來香港特區就業:
1、申請人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2、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及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均須申領簽證/進入許可。 雖然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
註1:
全年收入是指應課稅的就業或業務收入,包括薪金、津貼、股票期權及從其擁有的公司所得的利潤。 由個人投資所產生的收入不會計算在內。
註2:
合資格大學是指合資格大學綜合名單(下稱「綜合名單」)載列的大學/院校。 綜合名單是勞工及福利局根據:
①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QS世界大學排名、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全球最佳大學排名及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這四個指定的世界大學排行榜,在過去五年所列的百強大學/院校;
②過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學排名「 酒店及休閒管理」範疇位列前五名專門提供酒店課程的大學/院校;及
③過去五年在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大學排名位列前十名的內地大學而制定。 為免生疑問,從合資格大學設立的持續和專業教育學院、分校、延伸學院或附屬學院等所獲取的學歷,將不予接受。 有關最新的綜合名單,請按此瀏覽。
註3:
申請人從合資格大學所獲取的學歷水平,必須等同於香港認可的學士學位標準。 為免生疑問,名譽學士學位將不予接受。
註4:
相關工作經驗是指畢業後累積的全職或自僱工作經驗。
註5:
在過去五年內畢業以「畢業年份」計算。
註6:
非本地學生是指持有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的學生簽證/進入許可前來港就讀的人士。
受養人的入境安排
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來港或已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區現行的受養人來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7],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根據高才通計劃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及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1、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系證明;
2、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3、保證人有能力為受養人提供在香港特區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1、現居澳門特區並取得澳門身份證少於七年的前內地中國居民,除非他們以單程通行證計劃取得澳門特區居留身份;以及
2、阿富汗及朝鮮的國民。
上述類別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受養人其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而有關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按現行政策,上述類別的受養人可以在香港特區就業及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
註7: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
(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
(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
(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
(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審批時間
根據高才通計劃遞交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入境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
申請材料
A、申請人在申請入境時須提交的文件:
①申請人的近照;
②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申請人如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上載其有效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電子簽證」的內頁。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發旅行證件,可上載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③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如有);
④正式學業成績單、畢業證書或由頒授學位的院校發出的證明信件,以顯示申請人持有合資格大學綜合名單上所列的合資格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
⑤申請人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
⑥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一年的全年收入達港幣250萬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證明文件,例如當地主管當局(例如稅務辦事處或稅收部門等)發出的上一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評稅通知書、申請人的聘用公司向其發出訂明股票期權價值的證明文件、申請人擁有的公司的財政狀況證明文件(例如最近經審計的財政報告、營業損益表或利得稅報稅表等)(如適用);
⑦由申請人現時工作單位或內地有關機關簽發的赴港工作同意書[只適用於內地居民];
⑧申請人的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⑨申請人的台灣戶籍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⑩申請人在海外居留的證明,例如顯示申請人獲海外有關當局向其批出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B、根據高才通計劃隨同申請人來港的每名受養人須提交的文件:
①受養人的近照;
②受養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受養人如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上載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電子簽證」的內頁。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發旅行證件,可上載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③受養人與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家庭照片、家庭書信(連信封)、戶口簿和獨生子女優待證(如適用);
④受養人的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⑤受養人的台灣戶籍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⑥受養人在海外居留的證明文件,例如顯示受養人獲海外有關當局向其批出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C、申請人在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須提交的文件:
①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電子簽證」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
②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③載於下列(D)部內的證明文件[適用於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或隨後涉及轉換工作的非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④由現時聘用公司發出的證明信,列明申請人的職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僱傭期[適用於不涉及轉換工作的非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⑤申請人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的證明文件,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適用於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人士]。
D、聘用公司須提交的文件(適用於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或涉及轉換工作的非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①公司與申請人所簽訂的僱傭合約或聘書,註明職位、薪金、其他福利及僱傭期的詳情;
②商業登記證;
③公司經濟狀況的證明文件(例如最近經審計的財政報告、營業損益表或利得稅報稅表);
④有關公司背景詳情的文件,例如業務活動、運作模式、公司背景/聯繫、產品系列、來源及市場、商會會員(如有)等(須提交產品目錄、小冊子等);
⑤詳細的業務計劃(例如資金來源資料、估計注資金額、業務活動性質/模式、預計營業額、銷售量、來年的毛利和純利,以及擬開設的本地就業職位等)[只適用於在過去12個月內成立的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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